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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

时间:2024-09-05 03:19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4 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深公通字〔2002〕13号)

  2.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深公(治)发〔2002〕46号)

  3.关于加强我市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深公通〔2003〕2号)

  4.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深公(治)字〔2004〕86号)

  5.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深公(治)字〔2004〕253号)

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

(2002年12月12日)

深公通字〔2002〕13号

  为有效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等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条废止)注1

  二、(此条废止)注2

  三、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酒店的内部保安组织保安员的服装、标志,经深圳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制作,但必须与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制式服装、标志有明显区别。

  四、保安员在非上岗时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除保安服务组织所属保安员外,其他人不得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

  五、各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或所在地公安分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予保安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生产、仿制、销售保安员制式服装、标志的,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或所在地公安分局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欢迎广大市民投诉、举报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84465381、84465382。

  特此通告。

注1 此条原文为:一、各保安服务公司所属的保安员必须统一穿着和佩戴公安部监制的全国统一制式、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定点生产和供应的2000式保安服装、标志。

注2 此条原文为:二、各内部保安组织所属的保安员必须统一穿着和佩戴广东省公安厅监制的全省统一制式、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定点生产和供应的内部保安组织保安服装、标志。

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5日)

深公(治)发〔2002〕46号

  为加强我市公安机关对全市保安服务行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了《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下简称保安服务督察),促进各类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保安服务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公安局是全市保安服务的主管部门,对全市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督察职责:

  (一)监督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受理投诉,对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指导全市保安服务业制定并执行保安服务行业规范。

  深圳市公安局设立保安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安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前款督察工作。

  第三条 保安服务督察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保安服务督察工作由保安办公室现职人民警察负责执行。

  执行保安服务督察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三年以上警龄;

  (三)具有二年以上保安服务管理的工作经验;

  (四)经过专门保安服务督察培训。

  保安服务督察人员(以下简称督察人员)依法履行督察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干扰。

  第五条 保安服务督察采取现场督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实施保安服务督察和监察由两名以上督察人员进行。

  第六条 督察人员履行督察职责,应当佩带保安服务督察标志,出示保安服务督察证件。

  保安服务督察标志和证件由市公安局制定和核发。

  对未佩带保安服务督察标志,或者不出示保安服务督察证件从事保安督察或者检查的,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有权拒绝。

  第七条 督察人员发现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有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经核实属实应当提请保安办公室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保安办公室投诉和举报;保安办公室对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第八条 保安办公室在进行调查时,参加调查的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 保安服务组织或保安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安办公室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违反行业规范的,建议其自行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行业组织或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提请市公安局或者辖区分局和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涉嫌犯罪的,依法定程序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对督察人员在督察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进行投诉,警务督察处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对投诉人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我市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003年4月14日)

深公通〔200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凡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必须向公安机关备案,提供计算机网络服务的单位有义务协助用户办理备案登记。现发现我市部分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没有依法履行备案义务,妨碍了我市计算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及正常网络安全秩序。为加强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备案管理,保障我市计算机公共安全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我局将组织对全市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备案及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单位用户和提供计算机网络服务的单位为用户协助办理备案登记,及各单位用户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

  二、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网站以及通过拨号、ADSL、GPRS、CDMA、CDPD及专线等方式各类联网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驻深机构,以下简称单位用户)在2003年5月31日前应当向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查询备案情况,也可以直接向我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公安网监分局)查询。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请督促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备案事宜,也可以直接向市公安网监分局办理备案。详情请登陆深圳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网()或浏览深圳市计算机公共网络安全协会网站()查询。

  三、单位用户备案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及注册登记编号或者成立批文文号;

  (二)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方式;

  (三)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方式(设有互联网网站的,应当提供域名和IP地址);

  (四)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计算机网络安全员及联系方式;

  (五)通过局域网接入的,还应当提供网络安全审计措施及各终端用户的姓名、IP地址。

  四、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为个人用户协助办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户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二)联网方式;

  (三)联系方法。

  五、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将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各计算机用户(含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情况及时向市公安网监分局办理备案登记。

  不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技术条件的,不得为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

  六、自2003年6月1日起,凡发现有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以及不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技术条件而为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的,我局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联网的处罚。

  七、我市单位用户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应当经过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应当组织未取得合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有关资格培训,报名办法详见深圳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网()。

  八、各单位用户要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建立健全互联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本单位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使用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安全审计系统并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劳动局

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

深公(治)字〔2004〕86号

  为了加强我市保安队伍建设,规范保安行业管理,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素质,根据《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鉴定条例》)和保安员职业有关规范(以下简称保安员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保安工作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注

  一、各有关单位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时,要认真按照保安员职业规范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二、各公安分局辖区内部保安组织及各保安服务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保安员培训。

  三、按照保安员职业规范的要求,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为闭卷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为现场考核,两科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由取得保安员技能鉴定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申请从事保安员技能鉴定的机构应具备《鉴定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和保安员职业规范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按照《鉴定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有关保安员的技能鉴定工作。

  五、保安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条件和办法按保安员职业规范和《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深劳培〔1998〕130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有关单位可以制定保安员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制度,鼓励保安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七、保安员的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开展鉴定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营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八、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注 此段原文为:为了加强我市保安队伍建设,规范保安行业管理,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素质,根据《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鉴定条例》)和《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保安工作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

(2004年5月9日)

深公(治)字〔2004〕253号

  为加强我市爆破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市爆破工程施工安全,防止爆破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应进行爆破设计安全评估。爆破工程级别划分见《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722-2003)的有关条款,未经爆破设计安全评估的工程,任何单位不得审批或实施。

  二、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工作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爆破安全评估中介机构进行。

  三、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应当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制作安全评估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爆破设计和爆破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爆破工程作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计所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四)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的合理性;

  (五)起爆网络的准爆性;

  (六)设计选择方案的可行性;

  (七)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八)保证工程环境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九)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是否得当。

  四、受委托承担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工作的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委托协议的要求进行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工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委托协议追究该机构有关责任。

  五、本通知自2004年5月20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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